求助信【此文入网站】
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
花季少女抓抢夺犯二次致命的身残与心理双重打击附身少女手机版菜单,高声呼喊谁来依法怜惜讨回公道
请检察院以查办审判人员和立案庭人员
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为突破口
强化检察监督工作力度
祸国殃民的枉法裁判
记含冤人血泪交织的控诉
法院司法腐败枉法裁判滥用的真实举报
1、法院审理案件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的犯罪客观方面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程序违法;整个案件经历过程;真人真事件案犯附身少女手机版菜单。
此案来源纠纷经历过程
走进庄严的法庭附身少女手机版菜单。来到神圣的殿堂。殿堂之上悬挂着光彩炫目的国徽。国徽之下坐着威严的法官。——这里是法律准予我们老百姓行使公民权利的地方。这里是依照法律设置的让我们老百姓来说道理的地方。这里是法律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和伸张正义的地方。这里是法律为我们老百姓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地方——然而,按道理说,穿上了这身制服,首先是一种责任——对人民肩负的责任!
然而, 我国《宪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附身少女手机版菜单。”(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主体是参与审判活动、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执行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委员会成员、院长、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工作人员因不担负审判工作、不行使审判权而不能成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检察机关有民事、行政检察权,对确有错误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提出抗诉的权力。
本案经过五次庭审裁判,一次请示、两院审判委员会数次探讨合议,数次调解 ,并全程追踪到今天的检察院监督立案,参加此案的人们对此案的背景可以说十分了解附身少女手机版菜单。这是一段惨烈的人生之路,这是一次又一次致命的身残与心理双重打击。2007年1月6日晚,未满18岁的我在网吧上网,张坤抢罗杏的包,我帮好友罗杏抢回包,被张坤脚踢伤腹部伴疼当时生命垂危,不省人士。经数家医院治疗致今未好终身残废,简直是晴天霹雳,万念全身俱毁。苦熬多年的我未走向社会就面临着身残与心理双重打击,简直悲痛欲绝,无比凄惨。父亲闻讯悲惨痛哭,瘫痪在地。母亲得知此事更是无法支撑,多次昏倒,每天以泪洗面。全家人都是想尽办法筹钱为救我的命治好病,已经耗尽全部的家产和精力,万万想不到这突然的大难降临几乎把一个家庭彻底毁灭了。高声呼喊谁来怜惜救我这个花季少女见义勇为的苦命孩子吧?这是生命的呼唤,这是绝望的期盼。我的人生实在太坎坷,我的命运实在太悲惨,我的家庭实在太可怜。我的未来和家庭将毁于一旦。花季少女的我,被打成重伤、八级伤残。于2007年 4月26日立案至今4年来的庭审裁判,通过人大、政法委、检察院、纪委多次依法监督、督促办案。其中被法院骗我撤诉。2008年9月11日再又一次向石峰区法院起诉受理,诉前财产保全一直依法继保致今。于2009年10月29日拿到一审判决书。11月11日依法上诉,被中院立案庭违返法律程序,剥夺我的上诉权力。
于2009年10月29日拿到一审判决书附身少女手机版菜单。11月11日依法上诉,被中院立案庭违法侵权我的上诉权。证据:1、张湘松上诉状11月12日写; 2、缓交条是11日写12日批,俩证据互相矛盾,不可能先批缓交条再写交上诉状,同时显露两院手续,中院院长审批手,石峰区法院立案。 3、中院原立案庭主审李程法官工作非常负责,2010年1月16日、22日、26日三次查阋案卷没有发现任何批条与申请缓交条,要双方当事人到石峰区法院拿裁定书。 4、张湘松受理通知书是3月2日; 5、刘文英裁定书3月15日为什么不是同一天拿作出; 6、立案时间5个月;7、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指南)第5条、上诉须知第2项、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当事人凭《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二审法院没有向当事人与代理人发送上诉费予缴通知书,也没有口头告之代理人要办什么手续 ,上诉状递交后,中院受理就有收案通知书和案号,凭收案通知书即可缴纳上诉费,但中院没有任何手续及通知。立案庭违返法律程序,剥夺我的上诉权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当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第一审栽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即使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请求二审办案法官与合议庭将一审对司法的严重扭曲,曲解法律、证据与赔偿问题依法改判。
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大部份基本是依法律、证据、事实作出判决附身少女手机版菜单。小部份错误是由于办本案的法官职能与素质作风问题……对司法的严重扭曲,曲解法律、证据与赔偿问题:明显有悖司法公正,有偏袒一审被告之嫌。如此部份不公正判决,巳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真对本案意见已在一审庭审中作了充分的阐述,上诉状中也写得清清楚楚 ,事实都用证据证明,在此不再赘述。在今天的举报辩论意见拨冗审阅[同时,为使贵院的检察工作人员更清楚地了解本案的来龙去脉,特另附本案纠纷经过和事实2010年4月26日在中院拿到一份由民一庭谭红艳侮辱、编造访言制假案、枉法改判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法条规定非常明确的枉法改判的文书;触犯《刑法》若干条;
2、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
案件回放:人身健康权赔偿一案,在2007年 4月26日依法向石峰区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受理此案,并办了财产保全,申请人刘文英依法提供被告二栋株州市石峰区北山居委会北山二村11栋603号;株洲市石峰区北山居委会北山二村13栋103号;房产复印件为证附身少女手机版菜单。申请人提供被告张湘松、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28日,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工商存折工资表,反聘工资表,每年的年终奖,公集金等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株洲市天元区保利花园12栋402号房屋产权证价值30多万元的房屋做此案财产保全的担保。2007年4月30号石峰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字第165号三张帐号为证:
1、1903100201001297043;
2、1903100200120408683;
3、财务科;
4、个人客户在工商银行开户信息附身少女手机版菜单。打印日期表为2007年4月30号;
5、活期历史明细清单:1903100201001297043;
a、2007年2月12日工资2586